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例警示
时间:2022-11-26 16: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危险化学品具有可燃、毒害、腐蚀等特点,违规使用、储存易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突发性事故。目前,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岗位员工对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和事故危害了解不够,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危险化学品临时堆放在使用现场的现象。为突出抓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宜兴市应急局较真碰硬、重典治违。现将部分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案例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汉成玻璃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电箱、摄像头、穿管不防爆;2.配料间风扇、摄像头、电子秤不防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执法人员对宜兴北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浸胶室使用TX-222稀释剂(闪点30℃)、T3260快干氨基醇酸绝缘漆(闪点32.2℃)等物品,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2台电动葫芦电机不防爆、穿管不防爆、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防爆开关未有效接地、1个防爆线盒螺栓不齐全;2.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风机位置设置偏高、风机外壳未有效接地,仓库外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