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两家违法违规企业!
时间:2021-10-12 12:2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全市应急系统,将百日执法行动与三年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强化执法和监管的有效协同,突出关停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等重点对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巡查。以严格规范精准的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多点发力倒逼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助推安全形势平稳向好。
江苏联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存在问题: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乙酮)的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气瓶存放点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氧气瓶的压力表损坏未进行定期维护等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华士镇综合执法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罚款。日前,该企业已整改完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整改情况:1、车间内的过氧化甲乙酮已全部清除,以后都不再使用。2、气瓶放置处已设置防倾倒装置。3、损坏的压力表已换新。
宜兴良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市宇杰化工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出租方为2020年关停化工企业,现转为一般化学品流通单位。其将厂房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疏于资质审查和现场管理。
宜兴市安监大队危化二中队对宜兴良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将办公楼一楼仓库和厂区西面场地出租给宜兴市宇杰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条第二款,宜兴市应急局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承租方为危险化学品纯票据经营单位,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化品实物。其违背了经营许可原则,擅自改变经营性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处理结果宜兴市宇杰化工有限公司在其租赁的宜兴良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有85桶正磷酸(危化品序号:2790,35kg/桶),准备销售给其他单位。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宜兴市应急局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场所出租问题:出租方首先要审查承租方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出租。从事特殊行业生产经营的,还应取得相应资质;其次,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第三,承租方应对出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若一租了之,承租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出租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问题: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和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三种形式。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不同的企业,其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同。若擅自改变许可的经营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同为无证处理。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守法律制度,不越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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