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时间:2016-05-18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国文化报 字号:[ 大 中 小 ]
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中国文化报评论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作为业界期盼、社会期待的重大政策,《意见》的正式发布,为文化文物单位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提供了新内容,为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新路径。同时,标志着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为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拓展了新领域,为“十三五”时期我国文化文物单位改革发展提供了新动能,为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建设提供了新抓手。
围绕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和意义,《意见》开宗明义提出了清晰、具体的总体要求。围绕这一总体要求,联系近年来文化产业的发展实践,可以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托文化文物系统丰富优质的文化资源,在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的重要讲话精神指导下,一些文化文物单位,例如故宫、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恭王府、上海博物馆等的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使文化创意产品逐渐成为其事业发展、服务内容丰富的新增长点、着力点,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家,开发产品种类在100种以上的近30家。
围绕主要任务,《意见》提出了文化文物单位要加强各类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授权服务,促进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等要求。其中,明确强调要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鼓励”,凸显国有与民营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体现了公平公正的价值诉求。
围绕文创产品的开发,《意见》明确提出,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入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这样的要求不仅强调了文创产品开发要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以及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要求,也进一步明确文创产品以文化人的价值属性,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的生产原则。
在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提出,逐步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加强支撑平台建设,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等。《意见》称得上是改革措施“接地气”,发展方向有路标。
研读《意见》整个文本,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理解的是,其表述充分彰显了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即:通过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凸显文化文物系统自我加压的担当意识,充满文化体制改革的意涵,也彰显了服务意识;通过跨界融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以及借力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平台,强调推动文创产品走出去等观念和任务,协调、开放、共享的理念跃然纸上;通过提升文化创意产品水平,带动文化资源的开发,增强文化产品的有效供给,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为经济新常态注入文化产业动能。
因此,不论对于文化文物单位,还是对于文化产业未来的发展,《意见》制定和出台的现实性和前瞻性力透纸背,引人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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