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男方承担债务有效吗?
来源:市妇联2022-10-11
【案例简介】
王女士与丈夫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男方所有,对外所有的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离婚前有两笔借款夫妻二人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与女方无关。
2022年初,债权人把王女士和其前夫一起告到法院,王女士向法院提供《离婚协议》要求驳回债权人对其诉讼请求,债权人提出因王女士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尽管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但该约定对债权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王女士仍然需要承担该笔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说法】
很多人认为离婚时“净身出户”有利有弊,虽然没有分到财产,但也可以无债一身轻。殊不知财产是可以放弃的,但债务不是想不承担就不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不论是否离婚或者离婚协议如何约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均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夫妻之间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夫妻之间有效,对于债权人无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对外承担债务后,夫妻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