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出资购房,登记在小夫妻名下,权属如何确认?
来源:市妇联2022-10-11
【案例简介】
2012年马女士从江西远嫁到无锡,婚后育有两子,丈夫做保安,月薪两千来块,小夫妻名下无房,平时借住在公公家,马女士边带孩子边做微商,一家四口的日子过得紧紧巴巴。转眼到了孩子上学的年龄,因孩子上学、户口等问题,2017年3月公公出资28万购买住房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夫妻名下,孙子们顺利落户、入学。2021年11月份因夫妻矛盾,马女士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尚在审理期间,马女士的公公以借名买房的名义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房屋权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有相反证据证明。本案中,双方并无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有借名买房的合意,人民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干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涉案房屋系公公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律师提醒】
这世上所有的爱都是为了相遇相聚,唯独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为了分离。如今房价偏高,年轻人买房压力大是不争的事实,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本是出于对子女的爱,为了避免日后纠纷,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稿件来源: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 刘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