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就地正法”的地方实践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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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镇压太平天国战争之需要,清代将中央权力逐渐下放地方,这包括由皇帝所掌控的刑杀大权,以就地正法之制,旁落到地方各级督抚。《清史稿·刑法志》载“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因关于地方大吏具体包括哪些人等,律法并未规定,因此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除督抚以外的地方官员甚至到后来团练、绅民都可以行就地正法之权。例如咸丰三年(1853年)二月初八“福济奏覆遵派委员严查渡口以防奸细情形折”记载“若搜出奸细实据,许民擅杀”。再如,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王茂荫奏请降特旨准令胁从投出严禁官军杀戮折”记载“释放回籍之人,久染贼习,沿途复肆抢劫……苟有犯此者,则令各地方官拿获即行正法,许各地方民格杀勿论,更复何惜。”清廷本想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治理地方乱世,以刑去刑,然而却造成了皇权式微、中央失势的后果,可谓因小失大。这是传统中国社会秉承“乱世用重典”治理国家的反例,其主因在于就地正法之制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区域和适用方式上的全面失控,完全超乎制度常态,毫无制度理性可言,实为晚清国家失序之滥觞。
适用对象
就地正法主要针对的是太平天国起义军,适用对象首先是太平军高级将领和官员,以及太平天国的前身拜上帝教之头目。在太平天国起义时,北方捻军叛乱,自咸丰三年(1853年)到同治七年(1868年)才被全部歼灭。各地民众也纷纷掀起了反清浪潮,如上海小刀会起义。清廷在镇压这些起义的过程中,自觉适用了就地正法,包括反清人士家属以及提供帮助的民众和清军。即便是非暴力反清的,依然可以适用就地正法。如咸丰三年(1853年)五月十六日“论内阁着将妄陈图谶摇惑人心之监生钱江斩首枭示”记载了已革监生钱江妄陈图谶,蛊惑人心,后被讯明后立即正法。
各地匪盗乘机起势,他们往往与太平军、捻军合作甚至加入到太平军、捻军中,使清军遭受重创。地方督抚不得不用就地正法来打击盗匪。咸丰元年(1851年)九月二十九日,广西巡抚邹鸣鹤奏报宜将匪分为盗匪、会匪和游匪。对情罪重大的盗匪在讯供明确后即行正法,咸丰帝批示道:“知道了,嗣后仍着照此办理。”会匪是指以反清为宗旨的秘密社团,以天地会最具有代表性,很多天地会成员都加入了太平军。咸丰三年(1853年)二月初十“曾国藩奏覆遵旨会商拨兵募勇各事宜及严办湖南会众等情折”中便提到“去年粤逆入楚,凡入天地会者,大半附之而去。”故天地会成员是就地正法的对象之一。咸丰元年(1851年)十月二十日“塞尚阿奏报生擒会首何名科等并就地凌迟处死折”记载了广东信宜天地会领导者何名科在被抓获审明确认后,就地凌迟处死。除了天地会外,还有“串子会、红黑会、半边钱会、一股香会”等。游匪则分为三种:随处抢劫的兵勇、战区随时劫掠的民众、混杂于军营附近实施偷窃,假冒余丁等游手好闲者。咸丰三年(1853年)二月二十日“谕内阁着琦善等查拿沿途扰害之乡勇就地正法并饬所过地方官一体严缉”记载了将沿途扰害乡里的广东各勇严行查拿,就地正法;允许团练绅民在遇到类似凶徒时可以格杀勿论。寻常痞匪,如奸胥、蠢役、讼师、光棍之类,也可以就地正法。咸丰三年(1853年)三月十七“崇纶奏报到任后筹办善后防堵安扰等事宜折”记载了将实施焚杀抢劫行为的土匪、痞棍中积恶着凶者就地正法并枭示。就地正法已经成为整肃地方治安的主要甚至唯一办法,地方治理已经完全超越法外。
太平天国兵勇每到一地便打开监狱释放囚犯,重犯往往与其结为死党。为铲除太平天国,清廷需要先处决重囚。于是,咸丰三年(1853年)五月皇帝命令河南巡抚陆应谷将距离与太平天国交战区较近的州县查明在押犯人,将其中因抢劫以及用火器杀人而待决的人犯先行正法,秋审程序自动废除。可以说为达到镇压太平军的目的,就地正法已经凌驾于《大清律例》之上,成为特殊时期的一根“救命稻草”。
部分官员若在战争中失职、渎职或者胆怯临阵脱逃,亦适用就地正法。例如咸丰三年(1853年)二月初七“和淳奏请将现交刑部治罪之徐广缙陆建瀛即在军前正法折”认为湖广总督徐广缮在奉命剿办逆贼时有意迟延,有渎职表现;湖广总督陆建瀛在奉命剿匪途中,听闻前路失利后临阵脱逃,以致城池失守,故请旨将其即军前枭首。临阵脱逃的士兵也在就地正法之列,《就地正法章程》已经成为军民混用的战时特殊且唯一的诉讼程序法和刑法。
适用程序
逐级审转复核制为清代常规的司法审判程序,这一程序复杂且漫长,无法应对战时需要。于是,清廷制定了《就地正法章程》,“章程本为军务而设”之说便来自于此。然而,即便是精简过后的就地正法程序也需经过审转复核,以防滥用。章程规定,发生在距省城较近的州县案件,先由州县审讯,然后押解到府道复审,再解审到按察使复审,最后解审到督抚,由督抚决定是否就地正法。发生在距省城较远的州县案件,罪犯不再被押解到省城,只是将录供由府或者道,经按察使司详禀督抚,最后由督抚决定。即督抚掌握了就地正法大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此法则逐渐沦为具文。
咸丰三年(1853年)正月十九日“袁三甲奏陈推阐谕旨关于军务情形折”载,可将被生擒的结伙抢劫人犯,交由该府县官审明正法,不需押解到省城。且允许民团在抓捕过程中正法反抗者。在太平天国时期,将犯人押解到省城的情形只是特例,正常情况下府县一级都可审讯并就地正法。值得注意的是,不仅适用主体扩大化,适用对象也从太平军首领大员,被有意扩大到各种借战乱而滋事的盗匪。
官员适用就地正法的前提是要认真“讯明”,但连皇帝也带头公然违反。咸丰三年(1853年)八月初三“瑞昌奏报拿获逃敌并请应否前往怀庆进剿折”记载了总协领奇凌阿报称抓获一名形迹可疑之人,在严加审讯后他承认姓庐名道谈,以抢劫为生。因其供词有疑,奇凌阿将该犯押解到知州衙门暂行监禁,然后请旨将其即行正法,咸丰帝却批示道:“即应正法,何必交地方官,太属拘泥。”这实际上是在鼓励清军将领只要怀疑其可能是太平军或者其他反清人员,又或实施抢劫、盗窃等匪患都可以就地正法,而不需要讯明。
如此不依法就地正法,让手握大权的地方官员草菅人命。《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记载了自道光三十年(1850年)至同治五年(1866年)共17年的处死犯人数量:明确标明就地正法的达到两万八千余人,以先行正法等处死的达到了七万六千余人,共计十万余人。而据《清实录·乾隆朝实录》载,自乾隆元年(1736年)至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共23年处决的人犯才6293人。以速战速决镇压太平天国,成为清廷上自皇帝下到官绅的共识。
具体而言,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初和即将失败时,就地正法适用较少。据统计,道光三十年(1850年)仅686人、咸丰二年(1852年)747人、同治五年(1866年)974人。在太平天国起义兴旺之时,就地正法便频繁出场。最多的是咸丰五年(1855年),达两万余人,其次是咸丰十一年(1861年)为一万余人。同时,咸丰五年(1855年)的十一月初一“胡林翼奏报会剿蒲圻获胜并请分别奖恤出力阵亡人员折”中记载“生擒一万七千余名,就地正法。”这是档案所见一次正法人数之最,就地正法在实践过程中已经失控,成为杀人利器。
适用区域
就地正法的适用区域是紧跟着太平军进攻时间和地盘发展而定的。从道光三十年(1850年)到咸丰元年(1851年),就地正法主要适用于广西。因广西是太平天国的发源地,在没有制度依据的前提下,皇帝默许了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之权。如道光三十年(1850年)十一月初五“郑祖琛等奏报捕获钟亚春等并进剿金田等处情形折”记载“所有生擒各犯,饬据该委员许悙书,会都府县逐一提讯,内有情罪重大及被击格伤者……就地正法,以儆奸顽。”咸丰二年(1852年)四月五日,太平军从永安突围,五月十九日进入湖南。有一部分太平军则进入贵州,该年湖南、贵州等地便开始适用就地正法。
咸丰三年(1853年)一月太平军攻克武昌,三月攻占南京,并定都于此,随后北伐及西征。此后三年间,就地正法的适用区域便扩及到江苏、河南、山西、直隶、山东、江西、福建、湖北、陕西等地。河南、山西、直隶、山东等北伐军经过的区域,在北伐军被消灭后,就地正法并没有被大范围沿用。而被太平天国西征占领的江西、湖北,后成为太平天国21省之一,因此是适用就地正法的重要区域。除此之外,福建、陕西、广东、湖南、四川、台湾等省也适用了就地正法。
在天京事变后,太平天国的控制区域大大缩小,后来攻下江浙,转战川、黔、滇三省。因此,咸丰六年(1856年)至同治五年(1866年),就地正法就扩大到了浙江、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当然,在太平天国势力尚未波及之地,只要存在反清分子甚至盗匪现象,地方就沿用就地正法,简单省事。
适用方式
斩绞是清代执行死刑的常规方式,就地正法大多采用的也是这两种传统法典所认可的极刑或重刑,以此震慑敌匪。例如咸丰元年(1851年)六月初七“赛尚阿奏报绥靖官兵及壮勇等於中坪仁义等村三获胜仗折”记载了九名贼匪“立时斩首”。咸丰三年(1853年)二月十八日“吕贤基奏报皖省股众蜂起拟暂驻宿州剿办折”记载了土匪被立即斩首枭示。同年三月十四日“周天爵奏报剿除陆遐龄等股四获胜仗情形折”记载将李邦治等十二人全部骈首枭示。骈首枭示即两头相连悬挂于木上示众,可谓晚清新创之法。
凌迟也被适用于就地正法。例如咸丰四年(1854年)闰七月十二日“向荣奏报师船续获胜仗并陆路布置防剿情形折”记录了一百一十名贼人分别被凌迟正法。一些附加刑,如刺目凌迟等相继被用于就地正法。咸丰四年(1854年)九月二十七日“曾国藩等奏报陆军克复国水师于蕲州获胜折”记载了生擒的一百三十四名逆匪被刺目凌迟。而且对捕获的太平军高级将领则开始使用剜心之法,如咸丰二年(1852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徐广缙奏报查明敌首肖朝贵实被轰毙等情形折”记载了罗五等太平军高官在被抓获后被立即剜心致祭。除此之外,还有枪毙、淹毙、肢解、寸磔等上古时期的残酷肉刑重现于世,不仅复古,而且不断加码,惨不忍睹。
晚清在镇压地方动乱之际,将特殊刑罚变成唯一刑罚,完全放弃了一般审判程序,故意曲解“乱世用重典”的本意,让“乱世用乱刑”变得理所当然,失去了治理理智和制度理性,随心所欲。此种为所欲为的用刑习惯和粗暴简单的治理方法一旦养成,必会更加肆无忌惮,朝廷欲重新约束或规范谈何容易。就地正法这一特殊时期的刑事政策之法,恰是晚清政府大势已去的制度诱因。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普法网 作者:杨源哲、沈玮玮 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