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性财产权利的特别保护,听听《民典法》怎么说?
时间:2022-02-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婚姻关系缔结后除非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否则婚后取得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任意一方是无法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及时分割共同财产,又可能会造成自身利益严重受损,那么我们女性朋友如果遇见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给女性朋友提供了一个婚内析产维权的特殊路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大部分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一旦双方的婚姻亮起红灯,夫妻财产分割或许就成了一道难题。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司法实践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对女方进行照顾,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方式,有的会在财产权属分配时对女方予以照顾,有的还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财产分割比例上对女方予以适当倾斜。
(三)婚姻中一方严重伤害另一方感情的过错情形远远超出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范围,比如多次出轨婚外异性、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等,这些情形实际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但是很难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现在,女方无过错,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与原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这里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这也就突破了原《婚姻法》规定的仅有四种过错情形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更有力保障。当然,“有其他重大过错”属于兜底性法律条款,其实施有赖于法官的生活经验及司法智慧,还需要有权机关及最高法院对其作出解释,使“其他重大过错”的类型规定的尽量具体化,以指导司法实践。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与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相比,多了一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虽然仅仅10个字,但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产生重大影响。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如果给予无过错方10%的照顾,那就是50万元,远远高于一般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总之,《民法典》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对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妇女权益保护,这也对弘扬家庭美德、贯彻正确家庭观起到很好的引领作用。(前洲街道蒋巷社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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