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09-06-20 09:3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厅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三)机构设置、职能;
(四)审计程序;
(五)厅机关廉政规定;
(六)审计工作纪律;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
(八)审计项目计划;
(九)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政府公报或省政府、厅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以纸质形式公布。
第五条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
本机关网站网址为http:// www.jssj.gov.cn。公共查阅室地点位于南京市江苏路178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1:30,下午15:00-17:30,联系电话:025—83758615。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中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天后发布。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厅政府信息发布前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厅发布的各类信息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四条 厅机关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批,以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重点和时间。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各处室在起草文件或填报政务信息公开审批单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而后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审定并提出意见,厅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以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厅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厅办公室对本厅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七条 厅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着,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务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否及时更换。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厅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胜(90分以上)、先进(80分—89分)、合格(70分—79分)和不合格(6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厅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对不合格处室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届时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上报领导小组验收结果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本厅政府信息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务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厅办公室组织实施。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本级及其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民主评议。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厅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约审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厅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为了方便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在机关大门处设立监督信箱,定期由监察室派专人开启;在监察室设立监督电话83758799,认真做好来电记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整改工作由厅办公室组织实施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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