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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时间:2014-10-0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的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为加名称的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由五个相等的正方形组成。

          红十字标志的常用式样见附件(共八种)。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一)各级红十字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四)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

          (五)红十字会雇用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机关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的医院、血站、救护站(点);

          (三)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中心、仓库;

          (四) 红十字会兴办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五) 红十字会开展赈济、救护、募捐等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下列物品和运输工具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的宣传印刷品、办公用品、纪念品;

          (二)红十字会的徽章、臂章、奖章、证章、证书;

          (三)红十字会的救护器械、器材;

          (四)红十字会用于备灾救灾的衣、食、药品等物资的包装;

          (五)红十字会用于救助的运输工具;

          (六)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的物品。

          第六条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方法:

          (一)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和红十字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平时可佩戴红十字会会徽或穿着印有红十字装饰图案的服装;执行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人员应佩带红十字臂章、胸章或穿着印有红十标志的制服;

          (二)红十字会的机构、医院、血站、备灾救灾中心(仓库)、救护培训中心挂长方条形或矩形标牌,底色为白色、红十字在上部,下面用黑色字标明单位全称。各级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中心(仓库)、救护培训中心用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作标记,会徽在正面墙壁上方显着位置“会徽下方用醒目字体标明单位全称。

          (三)红十字会的赈灾、救护车辆(含飞行器、船艇)、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和车身后玻璃下方适中位置喷涂白底红十字,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红十字、红十字下方标明红十字会名称,车上的警灯、警报器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安装,境外捐助车辆的警灯、警报器和车身喷字的维持原样,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红十字并标明红十字会名称;救灾和紧急救护临时雇用的车辆均按本规定张贴标明性红十字标志,悬佳红十字会会旗;

          (四)使用民族文字的地区,在单位标牌和胸章、臂章上可加用民族文字;

          (五)经批准冠名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医院、血站等事业单位挂矩形标牌,标牌底色为白色,红十字在中央,单位名称环绕红十字,用黑色字标明;

          (六)红十字会的各级团体会员单位,分别由各级红十字会授予矩形挂牌,其形状与冠名红十字会单位的挂牌相同,名称由国家或地区名称加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组成;

          (七)红十字会所属企止单位及挂靠单位平时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在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和参加红十字会活动时,使用红十字标牌、红十字旗、红十字会会徽进行标明;

          (八)大型集会、文艺演出和各种体育竞赛场馆由红十字会设置的救护站,用红十字旗或红十字标牌标明;红十字会举办的会议,主席台上方挂红十字会会徽,会场内摆放会旗和红十字旗;

          (九)红十字会的宣传印刷品、办公用品、纪念品可直接印制红十字和红十字会会徽;红十字会用于救护、赈济的器械、器材和衣服、食品、药品等物品的包装应直接印制或用不干胶贴的红十字标志标明;

          (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开展的义卖活动,其义卖品可用红十字标志标明。

          第七条 红十字徽章、臂章、奖章、证章、证书按总会统一设计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红十字会制作;带有红十字的特殊标记、吉祥物等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作。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各种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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